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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其中规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项目解除预售监管账号为止。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中标商业银行范围内选择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与监管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并按照一个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在监管银行开立专用账户。
预售监管账号没有解除监管前,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按揭贷款银行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将发放的按揭贷款直接划入监管账户,并实时通过粤安居系统上传出入账流水信息。监管账户入账金额达到重点监管额度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使用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剩余资金,优先用于工程建设。
文件明确,所有预售资金,在预售监管账户没有解除监管前,监管银行不得擅自扣划;按照“留在项目、留在当地”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将资金挪作他用,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擅自抽调。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贷款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均须与粤安居系统对接,实现相关数据的实时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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