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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市于女士1310万元在某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不翼而飞”案,日前,瓦房店市法院作出最新判决。针对于女士的1310万元,法院认定时任某银行大连瓦房店支行营业部副主任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于女士1310万元,构成诈骗罪,判令孙某退赔于女士131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银行不需要为孙某的个人犯罪承担责任。
本案的判决可谓一波三折。根据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18年8月22日许,于女士来到某行瓦房店市支行,找到被告人孙某预约办理取现业务。次日,孙某陪同客户于女士来到柜台办理取现人民币1310万元业务,在客户于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孙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授意银行柜员不支付现金给于女士,而是将银行应付给于女士的钱款盗走,存入孙某指定的郑某账户,然后让郑某将该款转入肖某账户,用于偿还债务。
瓦房店市法院曾于2021年7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于女士、张某(另一被害人,受害金额200万元)存入银行账户并由银行占有的资金据为己有,虽然在此过程中运用了“诈骗”的手段,但“骗”的目的是为“窃”提供便利条件,因此,孙某窃取于女士、张某存入银行账户并由银行占有的资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瓦房店市法院判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这一判决结果,意味着孙某盗窃的是银行的钱,那么,银行应当继续向于女士支付存款。
孙某不服瓦房店市法院一审判决,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大连中院以“原判决事实不清”为由,于2021年12月作出刑事裁定,撤销瓦房店市法院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瓦房店市法院重新审判。瓦房店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继续坚持原有的指控和公诉意见。孙某及辩护人则认为,孙某构成的是挪用资金罪。
本案共涉及三名被害人,除了于女士、张某,还涉及到被害人宋某某,宋某某案涉金额1182万,也被认定为诈骗罪。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中,作为被害人的宋某某委托律师参加了庭审并发表了意见,认为应以职务侵占罪对孙某的行为进行定性,而作为1310万元损失的被害人于女士并没有参加庭审。瓦房店市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决孙某有期徒刑15年,以盗窃罪判决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对于瓦房店市法院最新作出的判决,于女士表示不服。于女士称:瓦房店市检察院始终坚持原有的指控意见和公诉意见,认为孙某盗窃的是银行的钱,自己不是被害人,因此,自己不能主动要求参加庭审,也未得到法院通知参加庭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6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6条规定,如果认定自己是被害人,有权参加庭审也可以委托律师参加庭审。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7条、198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分别陈述,也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于女士表示,现在瓦房店市法院认定其是诈骗罪的被害人,却没有赋予起码的庭审权利,程序违法,也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其将向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半岛晨报、39度视频首席记者张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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